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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建设标准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2022-10-07 14:08:11
  

消防安全建设标准管理规定(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21〕2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继续深化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在人员密集场所部署开展消防安全“123”工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消防安全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规范、深化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防止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校人、财、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组织

(一)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三)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由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本部门内消防管理工作。

(四)保卫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上报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五)学校各所属学院、部、处、所、中心、室为二级消防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消防职责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本管理规定,保障本部门消防安全符合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岗位消防安全员,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保障消防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四)主动配合学校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组织防火自查、自改,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对本部门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负责,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保卫处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按照上级消防管理单位要求,建立消防管理档案,实行消防安全日巡查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管理。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标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防火、自救能力。

4.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进行防火检查和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训练和演练。

6.负责配备消防器材,检查督促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更换工作。

7.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8.积极配合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三、消防管理

(一)根据干部任职情况,消防安全委员会与二级消防责任部门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监督消防安全工作落实。

(二)学校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向消防安全委员会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

(三)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应依法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通过消防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

(四)各部门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部门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五)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使用部门进行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使用和管理易燃及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六)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电气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责任到人,建档备查,定期维护,如发生丢失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配齐。

(九)各消防重点部位,如书库、学术报告厅、演播厅、食堂、锅炉房、实验实习场所,由所属单位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保卫处备案。

四、消防安全检查

各部门应定期防火巡查,节假日前应进行一次防火自查,对于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报消防安全委员会。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习。

(二)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

2.特殊工种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六、消防档案

(一)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处统一负责归口管理,消防重点部位的各类档案资料,应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属单位持有,一份由保卫处存档。

(二)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做到情况详实,并有必要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启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责任岗位职责。

4.安全消防制度、灭火器材情况。

5.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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